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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宝宝与虎宝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5年1月5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虎某某,女,回族,生于1991年6月6日,小学文化,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马某某以与虎某某和好为由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