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罗德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城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德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城固县公安局抓获,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兴平,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2)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德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袁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德华及其辩护人罗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罗德华与谭xx(又名谭八斤)、李x发生纠纷,当晚天快黑时,谭xx和李x来到罗德华务工的东寨村带锯厂宿舍内,与罗德华发生打斗,罗德华持一空酒瓶打伤李x头部。后因给李x看伤时罗德华未带钱,谭xx便带罗回宿舍取钱,罗德华为壮胆将桌子上放的一把小刀装进裤兜。谭xx带罗德华往卫生所走的途中,罗德华怕继续挨打趁机逃跑,谭xx追赶罗德华,追上后用手从后面抓住罗的衣领,罗德华在奔跑、挣脱中向后戳了谭xx一刀,谭xx即松开手,罗德华趁机逃跑。谭xx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谭xx系锐器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为指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罗德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八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罗德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辩护人辩解意见为:被告人罗德华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被告人罗德华能够自愿认罪,属初犯、偶犯,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有过错,故请求对被告人罗德华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24日中午,城固县博望镇小西关村村民谭xx和镇巴县男青年李x来到被告人罗德华务工的城固县博望镇东寨村带锯厂,寻找罗德华的亲戚王xx,罗德华招呼谭、李二人吃饭喝酒。后来,李x走时擅自推走罗德华的自行车欲扣押,罗德华追赶上后,将李x连人带车撞倒并踢李x几脚,夺回自行车回到带锯厂。当天天快黑时,李x和谭xx来到带锯厂罗德华的宿舍,与罗德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罗德华持一空酒瓶朝李x头上砸了一下,致李受伤。之后,罗德华带李x到附近卫生所看伤,因未带钱,谭xx便押罗德华回宿舍取钱。取钱时,罗德华为了壮胆,趁机将宿舍桌子上放的一把自制厨房用小刀装进裤兜。谭xx押罗德华往卫生所走,当走到带锯厂门口时,罗德华怕继续挨李x和谭xx的打,趁谭xx不备逃跑。谭xx追赶,当追至108国道东寨路段南通往汉江的土路上时,谭xx用手从后方抓住了罗德华的衣领。此时,被告人罗德华在挣脱过程中,用刀向后戳了谭xx一刀,谭xx抓住罗德华衣领的手松开,罗德华趁机逃跑。谭xx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谭xx系刃器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罗德华逃跑至新疆、山东等地躲藏,2011年12月13日被山东省东营市警方抓获。被告人罗德华到案后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六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罗德华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证人证言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1992年8月24日中午,他和谭xx到东寨带锯厂找王xx,走时他推走了罗德华的自行车想扣留,被罗追上夺走自行车,并将他撞倒,还踢了几脚。他们不服,当晚天快黑时,他和谭xx又来到带锯厂和罗德华打了一架,罗德华用酒瓶砸伤了他的头。后面的事情他不知道。证人夏XX证言。夏XX系东寨村六组村民,在108国道东寨村委会附近靠南开一加工厂。她证明案发当天天快黑时,她在加工厂干活,听见外面有喊叫“站住”的声音,她出来看见有两个男的一前一后追跑,从108国道跑到她家加工厂拐弯处通往汉江的小路上了。这时,她就回家干活去了,后面的事情她不知道。证人鄢XX的证言。鄢XX系东寨村五组村民,在108国道路南东寨村委会附近开一小商店。他证明1992年8月24日天快黑时,他听见带锯厂里有争吵声,出商店门看时,见有两个人往108国道路的南面跑,一个在前面跑,一个在后面追,后来跑上通往汉江的小路上。当我跟过去时,看到一个男的已经倒在地上,另一个男的已经跑到铁路跟前了。他用手电照了一下,发现倒在地上的人胸部有伤口在流血。后来这人的媳妇来了,把他送到医院抢救去了。证人邓XX的证言。邓XX系鄢xx之妻,她证明的内容和鄢xx的相同。证人陈XX的证言。陈XX系罗德华之母,她证明1992年8月份有一天,警察到她家里说,她儿子罗德华把人打死后跑了。1997年左右的时候,她丈夫去了趟新疆,回来后给她说见到罗德华了,罗德华说当年黑社会的人找他要钱,他跑了,那人追他时,他戳了那人一刀,后来那人就死了。又过了几年,罗德华给她打电话,说当年他跑,那人追他,他向后戳了那人一刀,把那人戳倒了。(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108国道城固东寨路段南通往汉江的土路上,路面上有大量的点状血迹。(三)尸体检验笔录城固县公安局法医于1992年8月25日做出的《尸体检验笔录》,证明谭xx系刃器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四)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谭xx之妻杨xx于1992年8月24日晚八时许,向三里桥派出所报案称谭xx被罗德华用刀刺死。2、博望镇小西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谭xx于1992年8月24日死亡。3、城固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罗德华出生于1964年3月6日。4、被害人谭xx之妻杨xx、之子谭xx、之女谭xx,与被告人罗德华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的《赔偿协议》,证明被告人罗德华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3、被害人家属杨xx、谭xx和谭xx出具的《谅解书》,证明他们已对被告人罗德华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罗德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德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罗德华能够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伙同李x滋事强行推走被告人的自行车、又来到被告人的宿舍殴打被告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故依法可对被告人罗德华酌情从轻判处。辩护人针对以上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证属实,应予采纳。唯辩解的被告人罗德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之意见,经查证,被告人用酒瓶打伤他人在取钱给伤者疗伤时,趁机逃跑,被害人谭xx仅用手抓住被告人罗德华衣领的情况下,罗德华即持刀戳谭xx一下,造成谭xx死亡的后果,就防卫的紧迫性而言,谭xx的不法侵害还未真实发生;从防卫的时间上看,不法侵害还没有现实地发生。故被告人罗德华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防卫过当,故此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