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商初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一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陶世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一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陶世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3407号原告:山东一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建,经理。被告:陶世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一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世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世东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淑敏审判员 孙茂林审判员 柴同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范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