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临清市久源纤棉线业有限公司与郭荣新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久源纤棉线业有限公司,郭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久源纤棉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荣新本院在执行临清市久源纤棉线业有限公司与郭荣新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荣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夏发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