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马东亮、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东亮,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东亮,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官选斌、林虓,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青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超、李楠,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马东亮、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0)从法房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东亮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马东亮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143646.05元及利息(计算本金143646.05元,从2010年6月20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诉人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马东亮向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182.30元,且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顺延交楼时间28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7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18日之前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93082.64元及一审受理费1999元给马东亮。2、一审本诉受理费3173元由马东亮承担,一审反诉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为532元,由马东亮承担;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日期迟延支付应付款项,自逾期之日起以应付款项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向马东亮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就本案不再互相追究法律责任。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彩丽代理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二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郝 烨梁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