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耿进国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耿进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830号罪犯耿进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和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进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4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耿进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耿进国于2008年11月22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7月16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于2009年7月22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09年10月16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0年1月7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进国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代理审判员 张文艳二〇一二年七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