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梁智辉、李晓粤与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智辉,李晓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鸣。委托代理人覃洁清,女,1988年2月5日出生,壮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智辉,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粤,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晓隆,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354.5元,由上诉人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彩丽代理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二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郝 烨梁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