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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郯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南关一街居委会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张贵才,男,汉族,郯城县城里二街,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泽民,男,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一街居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9)郯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一街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一街居民委员会所有的新荣建材商城的门面房及所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藏、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等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二年七月××日书记员 徐郑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