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白增江、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增江,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白增江,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3500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七月××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