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朱某。被告成某。原告朱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现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自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无责任心,和上进心,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原告返回娘家,两人分居至今。2012年5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感情不睦,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建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