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与唐山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唐山市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富伦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唐山市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生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闫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