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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58号。负责人雷从亮,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负责人程同普。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2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798元。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4502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450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 耀 世二〇一二年七月××日书记员 于杨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