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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齐万松、郑州市地产集团与郑州市地产集团、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万松,郑州市地产集团,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472号原告齐万松。委托代理人李淑霞、李双丽,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地产集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伟、牛琳,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淑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万松诉被告郑州市地产集团、被告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万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齐万松负担,余额231元退还原告齐万松。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侯利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