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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中平与被执行人宁新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平,宁新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吴中平,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勇,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新院,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中平与被执行人宁新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碑民二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中平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51008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