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广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喜顿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喜顿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871号原告:杭州广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勇海。被告:杭州喜顿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喜顿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广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广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广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杭州广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