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谭永雄与谢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雄,谢育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277号原告谭永雄,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谢育东,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本人均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6月向原告借款24600元,并承诺于2011年1月归还。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300元;2、被告偿还利息15552元予原��;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被告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目前没有能力可一次性支付,希望能够分期支付。原告在诉讼中提供还款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借款的事实以及承诺还款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举证无异议。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所反映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并以此确认原告主张属实。另外,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反映,被告最早承诺于2011年8月归还借款,如果被告至2012年1月仍未归还,则自2012年6月开始按每月20%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4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相应款项。关于借款期间的利息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需要支付每年240%的违约利息,现原告起诉时以每年32%的标准计算,��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育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永雄偿还借款24300万元。二、被告谢育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永雄支付利息15552元。如被告未能按上述判项履行相关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398.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七月××日书记员 尹 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