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商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杨某,男,1985年1月19日生。 被告洪某,女,1987年7月29日生。 原告杨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期满后其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并按农村风俗定亲,并按风俗分别给付被告洪某“见面礼、定亲礼、送日子礼、结婚水礼”等项目80000元。2009年农历9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便不辞而别去了外地,直到年底被告才回到娘家,经原告劝解被告才回到原告的家。仅待七天后被告又不辞而别,直到四月份回家住了几天又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父亲杨国虎多次与被告父母协商,但均无结果,为此给原告及家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2011年元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下落不明,未和家人联系。因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 被告洪某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1日双方经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外出,在家生活较少。2010年4月份,被告外出后下落不明。2011年元月,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款70400元。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未与原告有任何联系,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8万元。本院在向被告的母亲曹忠芬调查时,被告母亲认可彩礼为53400元,其表示对被告为结婚所购买的嫁妆自愿放弃不要,同时,对彩礼问题同意在2万元以内返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由于被告在家中生活较少,原、被告缺乏情感交流,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对家庭不管不问,其行为已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原告为结婚支付了大量费用,客观上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结合被告母亲愿意负责返还部分彩礼的意见,本院酌定为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洪某离婚; 二、被告的个人财产(包括一台液晶电视、一套真皮沙发、一台洗衣机、一套组合柜及床上用品)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1万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承 友 审 判 员 谢 力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杨 泽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