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建亭与高志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建亭;高志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高建亭。委托代理人马瑞和,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亭诉被告高志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以需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贞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