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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建亭与高志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建亭;高志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高建亭。委托代理人马瑞和,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亭诉被告高志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以需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贞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