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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扶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保德与郭爱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德,郭爱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扶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保德,男,住扶沟县江村镇。委托代理人王常见,扶沟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爱琴,女,住扶沟县江村镇。原告张保德诉被告郭爱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常见,被告郭爱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近几年夫妻关系非常不和,感情已经破裂。我于2008年、2009年、2010年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情无任何改善,且每况愈下。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我抚养。被告辩称,我们还有和好可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11月27日生育张丽,1993年6月13日生育次女郭小倩又名(郭丽光),从小随舅父生活,现在外打工。1998年1月2日生育儿子张海鑫,现随被告郭爱琴生活。原告张保德于2008年、2009年、2010年三次起诉与郭爱琴离婚。均因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其均未上诉。张保德现在外打工。庭审中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在扶沟县江村镇麻里村房宅一处,其中堂屋三间,东屋三间,门楼一间。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三个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张保德多次提出离婚,但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充分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且郭爱琴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原谅张保德,二人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张保德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保德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保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国会审判员  顾孝勇代审员  周海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