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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刁书锋与朱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刁书锋;朱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786号原告刁书锋。委托代理人袁青军。被告朱广林。原告刁书锋与被告朱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耀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书锋及委托代理人袁青军、被告朱广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书锋诉称,原告曾委托被告为其收取业务款,被告收款后向原告交回部分款项,尚欠83650元未交回。被告以手头紧张为由要求借用,并给原告立欠条一张。请求被告偿还欠款83650元。被告朱广林辩称,欠款属实,其已向原告还款19000元,尚欠64650元未还。请求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委托被告为其收取业务款,被告收款后向原告交回部分款项,尚欠83650元未交回。被告以手头紧张为由要求借用,原告同意借用一个月。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给原告立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刁书锋现金83650元。上列事实,有借条一份、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同意被告借用收回的款项时,原被告之间即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原告请求由被告返还欠款83650元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广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刁书锋返还借款本金83650元。如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规定减半后实收案件受理费94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945元支付给原告。其余费用9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耀 世二〇一二年七月××日书记员 于杨千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