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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37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海民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月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