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37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海民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月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