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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董自春与XX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自春,XX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董自春,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志,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健,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强,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自春与被告XX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董自春负担。审 判 长  刘桂玲审 判 员  吴延军代理审判员  任 博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