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董自春与XX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自春,XX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董自春,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志,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健,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强,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自春与被告XX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董自春负担。审 判 长 刘桂玲审 判 员 吴延军代理审判员 任 博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