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晋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陈瑞荣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荣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晋刑初字第110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瑞荣,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晋江市。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5月21日本院继续予以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月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许进益,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2〕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荣犯重婚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瑞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瑞荣与妻子陈某1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1999年8月间,被告人陈瑞荣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9年10月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不满六个月内,被告人陈瑞荣又提起离婚诉讼,但2000年6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01年1月间,被告人陈瑞荣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1年10月,因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晋江市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自2002年起,被告人陈瑞荣便与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11月26日和2005年5月21日分别婚外生育一女一子。公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陈瑞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陈瑞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瑞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瑞荣自愿认罪,且被告人陈瑞荣对法律的误解,导致重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瑞荣与妻子陈某1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1999年8月间,被告人陈瑞荣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9年10月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不满六个月内,被告人陈瑞荣又提起离婚诉讼,但2000年6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01年1月间,被告人陈瑞荣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1年10月,因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晋江市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自2002年起,被告人陈瑞荣便与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11月26日和2005年5月21日分别婚外生育一女一子。2009年6月30日,因陈某1控告而案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江市公安局有关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户籍证明材料、结婚登记证、陈埭某小学学生学籍卡、出生报告单、控告状、信访答复函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瑞荣的归案经过;被告人陈瑞荣与陈某1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02年11月26日和2005年5月21日分别与沈某婚外生育一女一子,女儿现在某小学上学;陈某1于2009年6月30日向陈埭派出所告发陈瑞荣重婚及向市计生部门信访的经过。2.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9)晋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法院判决不准陈瑞荣与陈某1离婚;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0)晋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法院驳回陈瑞荣的起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1)晋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法院以陈瑞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按撤诉处理;相关送达回证、诉讼代理委托函证实被告人陈瑞荣与陈某1离婚诉讼中有关开庭传票、判决和裁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3.晋江市人民法院调解笔录证实2001年7月30日,被告人陈瑞荣与陈某1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达成同意离婚、返还陪嫁品、债务承担情况并约定陈瑞荣应于2001年8月25日支付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2万元及房屋分割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8月13日在该笔录上签名盖印。4.被害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1995年5月24日,其和陈瑞荣在领取结婚证结婚,后生一女陈某某。2001年其发现陈瑞荣在外养女人,就带女儿回娘家住,此后双方没有再来往。其离开后,陈瑞荣就把外面养的女人带回家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还生育一男一女。其和陈瑞荣2001年开始分居但至今没有离婚。5.证人许某出具的书面证言,证实2001年陈瑞荣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其依法接受原告陈瑞荣委托作为该案一审代理人,积极履行本案一审代理人相关委托事项及代理活动,告知原告陈瑞荣本案具体开庭时间,其本人应当出庭参与诉讼,配合法庭调查案件事实,以及原告本人不出庭参与诉讼,应当承担自动撤回诉讼的法律后果等注意事项,本案开庭时原告未出庭,法院以原告未按时出庭为由,做出按自动撤回本案诉讼的裁定。其接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后告知了原告陈瑞荣法院以原告未按时出庭为由,做出按自动撤回本案诉讼的裁定。6.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年底,其经朋友郑某介绍认识陈瑞荣。当时郑某说陈瑞荣已离婚三年。后其和陈瑞荣交往,陈瑞荣也说他已离婚。2002年11月26日其生下一女。2004年下半年,又怀上他的孩子,陈瑞荣叫其搬到他家住,其就和他同居在一起。2005年上半年生了一个儿子。现仍同居在一起。其和陈瑞荣生活在一起没有办理结婚证,有看见陈瑞荣保留一份晋江市人民法院有关陈瑞荣和其前妻陈某1离婚调解笔录,当时认为陈瑞荣已经和其前妻离婚了。其与陈瑞荣生了一男一女过后才知道被罚款,是陈瑞荣去办理的。其生的小孩都有入户口。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父亲陈瑞荣、母亲沈某、弟弟陈某3一起生活。8.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2008]物鉴字第1815号《司法鉴定意见》证实陈瑞荣、沈某与陈某2、陈某3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9.被告人陈瑞荣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陈某1是1995年5月办理结婚证,育有一女,婚后因为感情不和,于1998年3月开始分居,1999年其到晋江市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2000年其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晋江市法院认为诉讼未超过六个月依法驳回起诉。2001年10月其再次提出诉讼,后晋江法院以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2001年8月,其与陈某1协议离婚,并签下调解笔录,当时经过法院调解,说好要其一次性付7万元给陈某1,当时其没有钱,没有拿7万元给陈某1。2002年年底,与沈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至今,并生一子一女,两人均在某小学读书。陈某1也找了一个南安籍男子,并生育有一个女孩子。其告诉沈某已离婚了,并将当时的法院调解拿给沈某看。其当时也自认为已离婚了,因为有法院调解协议书。直到2007年陈某1到计生办告其违反计生,其到法院复印判决书才知道其当时因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晋江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其当时与陈某1签下调解协议书后,就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其当时认为自己已经是离婚状态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荣已有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一子,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瑞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陈瑞荣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因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等,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瑞荣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向阳审 判 员 吴声坛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二〇一二年七月××日书 记 员 戴庆彬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