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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399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单城镇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闫茂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卢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