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兰树平与纳云美、彭湖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树平,彭湖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兰树平,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彭湖洲,男,彝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系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彭湖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湖洲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地分理处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