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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473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来审 判 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金 硕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