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473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来审 判 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金 硕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