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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封西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某某,封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封某某。法定代理人封西院,系封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封西峰。申请执行人封某某与被执行人封西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封西峰已履行3000元,尚有4500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封西峰以其妻子王亚萍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亚萍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月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