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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毛有喜与蔡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有喜,蔡明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毛有喜,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蔡明江,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有喜诉被告蔡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有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有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