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执字第25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振华与被执行人崔庆才、李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华,崔庆才、李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字第2505-2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华。被执行人崔庆才、李环。申请执行人陈振华与被执行人崔庆才、李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在诉讼冻结两被执行人崔庆才、李环房产一处,现两被执行人崔庆才、李环下落不明,我院依职权查不出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执字第25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生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方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