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小平融资租赁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西段**。注册号610000100406225。法定代表人王延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彭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尔军,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816元,其余12816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袁辉代理审判员 赵新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