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沽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9
公开日期: 2018-12-20
案件名称
韩树军与胡占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树军;胡占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沽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韩树军,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告胡占树,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军诉被告胡占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树军于201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树军负担。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