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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沽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9

公开日期: 2018-12-20

案件名称

韩树军与胡占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树军;胡占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沽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韩树军,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告胡占树,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军诉被告胡占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树军于201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树军负担。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