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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栖执字第7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烟台市供销石油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栖执字第750-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供销石油公司 被执行人栖霞市商业集团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栖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栖霞市商业集团公司位于霞光路东(商业街)栖城房字第0047**商业房二楼北起向南第一至五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该财产;但保管中因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12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徐福洲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夏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