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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支转娃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转娃,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支转娃,原西安科达化工厂职工。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半坡路4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支转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7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432元、诉讼费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有97案,执行标的共计2547274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六套房产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还款计划,2012年6月交纳1500000元,2012年9月交纳剩余款项。现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将1500000元交到本院,本案分配款项15000元,申请执行人支转娃已领取。因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还款期限较长,致使申请执行人支转娃9442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支转娃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4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