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7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必与刘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刘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776-1号原告陈必。被告刘角。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必诉被告刘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必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角的个人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角存在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个人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冻结杨淑玲存在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的个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忠玉审 判 员 杨成评人民陪审员 许标育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永浪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