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新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白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福星小区****号6门,身份证号码:3703051986********。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福星小区****号6门,身份证号码:2101131986********。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林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