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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谢兵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267号罪犯谢兵,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1993年11月25日因盗窃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4年11月25日因患病保外就医。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9)宜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2年6月14日止于2020年6月13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8月26日、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4)自刑执字第294号和(2006)自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0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兵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七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