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3)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831号原告:韩某甲,农民。被告:韩某乙,农民,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武成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