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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66号原告赵XX,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赵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被告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老大叫王A(女),现年21岁,老二叫王XX(儿子),现年12岁。原、被告双方婚前了结不深,结婚比较草率,导致婚后经常吵架,感情基础薄弱,同时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的精神和肉体收到了严重摧残,而且不同程度的给原告的身体留下了后遗症。原告在婚姻家庭中,不但感情上深受被告的严重伤害,而且人身安全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由此,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9月份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现原告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儿子王XX归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好,没有打过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8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王A,1990年2月1日出生,已成年;儿子王XX,1999年7月21日出生,现在远东二中初一13班上学。婚后近两年双方因生活及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原告因此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可,在原告起诉离婚以后,原告因病住院,被告还一直在医院陪护,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愿意与原告继续婚姻关系。另查明,双方在共同财产有:拆迁安置单元房七套,其中在原告名下一套,被告名下六套,尚未交房。2008年10月购买别克凯越汽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车号为陕AXXX**。共同投资浴池一间,经营权已出租。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拆迁安置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结婚登记时的年龄与实际不符,结婚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双方达法定婚龄后一直继续生活,故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婚姻。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一子一女。近两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均有一定不妥之处,但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也尽到作为丈夫的关心爱护之责,原告应当珍惜双方多年夫妻感情,不应坚持离婚之诉。希望今后双方能加强沟通,增强理解,及时化解夫妻矛盾,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鉴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碍难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XX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