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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遵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百荣与何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张百荣。委托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何文龙。原告张百荣与被告何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张百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张百荣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徐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