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百荣与何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张百荣。委托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何文龙。原告张百荣与被告何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张百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张百荣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徐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