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显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504号罪犯陈显林,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船山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显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起于2005年11月10日止于2018年11月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7月2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刑期,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31日、2010年7月20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4889号和(2010)成刑执字第0307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92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显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书 记 员 汪云川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