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满娃与李向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娃,李向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王满娃,女。被执行人李向宇,男。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王满娃与李向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撤回对李向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