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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熊超诉陕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73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超,陕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73号原告熊超。委托代理人李仁田,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雅琼,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琰,经理。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超诉被告陕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194元,退还原告2194。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李俊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