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单计科与崔改周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计科,崔改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单计科。被申请人崔改周。申请人单计科与被申请人崔改周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21B**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冀D21B**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