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横法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郭某某、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住所地某某县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系该行分社主任。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纪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纪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82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9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月利率按10.08‰计;利息从2010年3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某某银行的规定计算),被执行人纪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元。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10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880元。我院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纪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提供财产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分别于2011年11月2日、2012年11月22日共交来案款30000元,申请人某某银行于同日收到案款30000元。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2012年4月19日我院决定给予被执行人郭某某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8日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同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兑现的标的数额,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188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贾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