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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佳佳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曙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佳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曙光,郑海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高佳佳(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12134819),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王彦斌,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34654-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中宁大厦18楼。代表人:孟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鲍志东,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周曙光(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304063013),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郑海表(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04291419,又系被告周曙光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佳佳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曙光、郑海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佳佳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佳佳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曙光、郑海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佳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