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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易显琼与孙霞、刘红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显琼,孙霞,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易显琼,女,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孙霞,女,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霞、刘红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000元。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胜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