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肖国峰与董红新、戚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峰,董红新,戚超,吴自秀,董祥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肖国峰。被告董红新(又名董红鑫)。被告戚超。被告吴自秀。被告董祥华。原告肖国峰诉被告董红新、戚超、吴自秀、董祥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国峰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被告董红新、戚超、吴自秀、董祥华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任传峰以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木岗路3号1栋2-4-2号房屋1套(房产证号20××53)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董红新、戚超、吴自秀、董祥华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任传峰位于十���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木岗路3号1栋2-4-2号房屋1套(房产证号20××53)的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