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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何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2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郭某某贷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0年1月2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二、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1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郭某某利息2400元。三、被执行人何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2年6月8日兑现了全部案款,申请人于当日收到了此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拓福成审判员  崔海涛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许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