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8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O12)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下午15时许,群众肖某兵致电被告人尹某,称有人要购买人民币300元的冰毒,并约好在观澜市场的巷子里面交易。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尹某携带毒品到达约定交易地点,将毒品交给邱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毕准备离开现场被抓获,并缴获二小包毒品(共重0.31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毒资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2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毒资人民币300元及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洪印(兼)书 记 员 黄 静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