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图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顺福与崔顺福、朴贞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福,崔顺福,朴贞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张顺福.被告崔顺福.被告朴贞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福诉被告崔顺福、朴贞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福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二被告出国至韩国,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福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安进虎 关注公众号“”